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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信息儀表裝置

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種安裝於機車上的整合信息儀表裝置,目的在於克服現有機車儀表板僅能顯示轉向燈、油量、引擎轉速與車速等固定行車信息,缺乏安全警示功能、無法在行駛時主動協助駕駛人應對潛在威脅的問題。其結構包括數字儀表板、主控裝置、環景影像系統與行車控制連接接口:環景影像系統透過影像連接接口連接主控裝置,並具有設置於機車前側、左右兩側與後側、視野範圍涵蓋車體周圍的多個攝像裝置;行車控制連接接口則連接主控裝置與機車的行車操控接口裝置(至少包括左右方向燈、煞車裝置、油門或電門的控制開關或偵測組件),於機車轉彎、加速、減速、煞車時輸出相對應的行車操控信號。主控裝置在接收到行車操控信號時,依據該信號判斷機車行駛的一可能威脅方向,再透過環景影像系統擷取對應於該方向之視野範圍的影像,並輸出一輔助顯示畫面,於畫面中將對應於可能威脅方向的影像顯示在數字儀表板上。藉由此一設計,使儀表板能依駕駛操作主動呈現相對應方位的環景影像,補足傳統儀表板欠缺安全警示的不足,提升駕駛人行車時對周圍威脅的掌握能力。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於實質審查階段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員引用一件對比文件即引證 1(DE102009022458A1,一種自行車視野輔助裝置)。審查意見指出,引證 1 已公開顯示器、採集圍繞車體整個 360 度視場角的圖像捕捉單元與多個攝像機,以及在識別到危險情況時於顯示單元突顯相應攝像機視圖等內容;據此認為請求項 12 與引證 1 相比,僅在於設置於機車而非自行車並具有數字儀表板,以及設置主控裝置以連接數字儀表板、環景影像系統與多個攝像裝置等區別,而該等區別均屬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故請求項 12 不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規定的創造性。此外,審查意見並指出請求項 1 與 12 中「所述數字儀表板」指代不明確,無法清楚確定其是否即為前文之「數位儀表板」,導致保護範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的規定。

就第 26 條第 4 款的記載不清楚部分,答辯時先針對請求項 1 與 12 中的用語予以修正,使前後指稱的儀表板一致,據以排除保護範圍不清楚的疑慮,使本案符合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款的規定。

就第 22 條第 3 款的創造性部分,答辯中將原先已獲審查員認可、未被質疑創造性的原請求項 13 之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 12,使修正後的請求項 12 進一步界定行車控制連接接口連接機車的動力系統與煞車系統,主控裝置得透過該接口接收動力系統與煞車系統所輸出的行車信息,並能輸出動力控制信號或煞車控制信號以控制機車之動力系統或煞車系統,且威脅應對機制配置為能輸出上述控制信號以調整動力輸出或煞車動作;同時對應修正其餘附屬請求項的依附關係。透過此一併入,修正後的請求項 12 已不再是引證 1 結合常規技術手段所能直接得出的技術方案,從而克服創造性的核駁。

經由上述用語修正與請求項的併入及調整,本案各請求項的記載與保護範圍均臻明確,且其技術方案相對於引證 1 具有創造性。本案經一次審查意見答辯即獲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